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项目四标段工程欠薪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696-4号:
“被告知人: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承建了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项目四标段工程,又允许个人何业开挂靠被告知人名下,向外再劳务分包上述工程内容。何业开将上述工程分包给个人何伟生(铁工班组),并与何伟生办理了工程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项合共98.2782万元。何伟生确认仍拖欠38名工人工资合共87.936万元。被告知人在该项目中并无对班组工人进行实际用工管理,工人工资的约定、计发均由何伟生与何业开对接核算,被告知人仅按照何业开提供的工资表发放工资。被告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举证证明已足额支付该项目的工人工资。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认定被告知人允许个人以其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的情况属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收集的证据,我局认定该工程存在拖欠铁工班组38名工人工资合共87.936万元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登记资料、工人调查询问笔录、被告知人的委托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何业开与何伟生的分包合同、产值结算单、被告知人的情况说明、我局向被告知人发出的相关文书等证据证明。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足额支付下表中拖欠的38名工人工资合共87936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联系人:陈江枫 电话:0763-3939076”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